新入职教职工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温馨提示

作者: 时间:2020-04-22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支出均可以享受税前专项附加扣除。

我校采用的是教职工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等网上填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各位教职工应对照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具体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自主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教职工在手机上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实名注册,填写本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栏的相应信息(不享受的可不填),教职工应当对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教职工填报信息时应注意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应参照附件中的相关法规制度自行判断,务必认真阅读相关内容,依法如实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免影响个人征信。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由教职工个人保存,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三、请新入职教职工在入职当月的1-5号间,在专项扣除申报方式栏中选择或修改扣缴义务人为“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如不选择由学校发工资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期,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多退少补。

四、如有疑问拨打纳税服务热线咨询:12366。

请院属各部门及时告知每一位新入职教职工。


计划财务处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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