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04-06     部门:     点击数:

院属各部门:

本通知是对赣信院发【2008】61号《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管理细则》的补充和完善。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的通知》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充通知。

一、公务卡的开支范围:

我院教职工持有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先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13类,具体说明如下:

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3、手续费:指单位开支的手续费等支出。

4、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5、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6、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7、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8、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9、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0、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11、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未列省级采购目录的支出。

13、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

三、报销补充规定

1、持卡人采用网络支付,如在网上购买公务机票的,需打印相关凭证作为附件(截图上保留所有信息:姓名、日期、金额、业务内容等)。

2、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获取“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3、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计财处,由计财处及时退回单位的零余额账户。

4、公务卡目前均为人民币卡,没有外币卡。工作人员在境外进行公务活动的,可在境外(目前已经有25个国家和地区)标有银联标志的商户进行刷卡结算。

四、对属于在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13类业务,从2016年5月1日起严格按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计划财务处

2016-4-1

附件:

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赣财库【2007】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的透明度,根据《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赣财库[2002]30号)、《关于印发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库[2007]29号)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1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江西省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06]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省级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程度地减少现金支付。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预算单位原则应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公务卡发卡行。

第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公务卡管理”模块完成公务卡的财务报销、银行划款等业务。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相关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公务卡一律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费换卡、本地存款取现免手续费。

第十条 公务卡由省级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行不得私自为单位个人开立公务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发卡行负责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四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和有关银行卡消费交易凭条等财务报销凭证。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公务支出有事前审批要求的,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公务卡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原则上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刷卡环境不具备,无法使用公务卡而必须用现金结算的,预算单位可以办理报销手续,报销资金通过零余额或相关账户划转到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按照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人员登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公务卡管理”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交易凭证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管理”模块,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网上提交发卡行。

第二十八条 报销还款区分不同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报销资金已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应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额度,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送交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单位财务人员开出银行转账支票送交付款账户开户行,通过相关账户向指定的还款账户划款。同时,将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送交发卡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财务人员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的前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或开出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 “还款明细表”应包含流水号、预算单位财政代码、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或付款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用途、处理状态等要素。

第三十一条 “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付令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三十二条 “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填写所有用于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和银行转账支票时,收款人统一填写持卡人所在单位名称,收款账号统一填写发卡行指定的公务卡账户。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当日将资金分解或支付到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签发《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业务流程,办理零余额账户资金退回手续;付款账户为单位其他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区分不同的报销资金来源及时退回相关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库[2002]37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行应当按财政部门要求,向财政部门的动态监控系统提供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

第三十九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组织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

(二)确定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并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建立和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省级财政部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接的公务卡接口,及时、准确为省级财政部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四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四十五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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